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