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涵、隧道、管网、综合管廊、厂站、城市垃圾处理、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等工程。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