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市政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