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现场取样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