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