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市政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