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环保、节能要求,控制外溢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