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便民摊点经营区域,摊点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正常生活。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对批准的临时摊点建立管理台账,对临时摊点开展常态化管理。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