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