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因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