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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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因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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