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启动行政问责。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