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