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报批许可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晨6点,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入城的机动车辆在禁鸣路段不得鸣号。

商业经营活动、家庭娱乐、悼念活动等排放噪声不得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