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

(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三)焚烧物品。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