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三)焚烧物品。(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