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