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符合县级及其以上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