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和旅游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检查旅游安全防护设备的配戴情况。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地下景观、水域、险要通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实行远程监控。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