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无照经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服务,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等级称谓和标识。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价格,禁止强制消费。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