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名义非法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