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