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系统修复,依法监管、绿色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