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远程监管或者开展现场巡查,指导、监督露天矿山企业、其他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