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应当分区域分阶段采取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措施,同步开展生态修复。严禁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名义非法采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