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当符合有关方案设计要求。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露天矿山企业对废水、废料、废石、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