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