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