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