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依法拆除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