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涉及高速公路的项目施工前,应当依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述项目中,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