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取土的,应当优先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等,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沿线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撤离前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上述两款规定,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