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