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地方设置绿地平面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