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出现其他情况,危及公用设施安全使用时,设施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设施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