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砍伐:

(一)已经自然死亡或者树龄已达到生长衰弱期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移植合同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移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