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水价标准,分类定价、分档计价。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施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水价。非常规水源的价格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定价原则,供需双方根据其水质、成本、用途和用量等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