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村史馆等收藏和研究单位加强对红色资源重要文献、影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工作。征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收藏、研究和展示。收藏和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红色物质资源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自治州、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红色物质资源收藏和研究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
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