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不得用作经营性、商业性场所。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适当位置对红色资源作介绍说明;用作经营性、商业性场所的,应当具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展示空间。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