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在不破坏红色资源的情况下,其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应当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红色资源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治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