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

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登记建档、妥善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