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红色资源名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红色资源,由自治州、县(市)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审核,依法启动相关认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红色资源名录:
(一)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红色资源损毁消失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必须拆除的;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出的。
退出名录的红色资源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