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警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每年的3月25日至31日为福建省爱鸟周,10月份为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