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的,执法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在指定场所饲养或者保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处置。当事人拒不饲养和保管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