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