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将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或者存在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宠物饲养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置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