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土壤保护相关内容。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