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