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八条有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