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

(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