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