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堆存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